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相关奖项奖励办法(试行)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相关奖项奖励办法(试行)

经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第二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和2018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湖北省水土保持领域作出贡献的水土保持工作者和科技群体,调动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湖北省水土保持行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与研究的进步与发展,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等办法,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设立奖项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三条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各类奖项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相关奖项设立如下:

(一)优秀成果奖;

(二)优秀论文奖;

(三)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是奖励在湖北省水土保持领域中取得的优秀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技术发明或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及其他方面等成果,即:

(一)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成果;

(二)水土保持规划成果;

(三)水土保持设计成果;

(四)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成果;

(五)技术发明或新技术新材料推广成果;

(六)水土保持领域其他成果。

第六条 “优秀论文奖”是奖励在湖北省开展的水土保持领域工作,或者在湖北工作的水土保持工作者通过科研或生产项目提炼总结而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其作者。

第七条 “先进个人”是奖励在水土保持领域工作的具有贡献的人员,包括优秀会员、优秀青年和杰出水土保持工作者。

第八条 奖励周期:

湖北省水土保持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先进个人奖,均为每两年评选一次(其中,优秀个人奖中杰出水土保持工作者评奖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三章 推荐、评审与公示

第九条 申请奖项的单位和个人应由至少一名理事推荐。

第十条 由学会秘书处推荐专家,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授奖。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学会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员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本奖励可作为推荐给湖北省科学或者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相关对应奖项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剽窃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经查证据确凿,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为便于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和实施,另行制定各奖项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优秀成果奖实施办法(试行)

2、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优秀论文奖实施办法(试行)

3、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先进个人奖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优秀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相关奖项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优秀成果奖”的实施(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成果奖”是奖励在湖北省水土保持工作中方法新颖、技术先进、成效显著、理念创新的项目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成果、水土保持规划成果、水土保持设计成果、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成果、技术发明或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及其他水土保持方面成果。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六条  成果要求

(一)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成果

1、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2、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3、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4、经由成果评价水平评价部门进行了水平评价。

(二)水土保持规划成果

1、对推动区域(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2、具有突出的前瞻性,规划手段、技术路线、措施布局有突出创新;

3、成果达到国内、省内领先水平。

(三)水土保持设计成果

1、设计理念突出、设计手段创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

2、设计方案独具特色,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了工程投资,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显著,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3、成果达到国内、省内领先水平。

(四)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成果

1、工程建设采用了先进工艺和先进的施工技术及先进的环保材料,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显著;

2、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效果好,在同地区、同行业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3、工程完工并验收,质量达优良等次及以上。

(五)技术发明或新技术新材料及其他水土保持项目成果

根据成果类别、难易程度、技术水平、设计理念参考(一)~(四)款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承担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或科学研究的机构、企业、院所及教育部认定的高等院校。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采用突破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规划成果应有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并附应用证明;

2、申报设计成果应通过竣工验收,并应取得项目法人或生产运行管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3、申报工程项目应由监测单位、评估单位、建设单位联合申报;

4、申报项目不应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5、申报成果应具有创新性,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难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提高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水平有推动作用;

6、申报项目不得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无勘测、设计原因引发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 申请奖项的单位应由至少一名理事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完成人不得参与申报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的项目评审。

第四章 评审、授奖及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秘书处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后授奖。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学会向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相关奖项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湖北省水土保持学第二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优秀论文奖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相关奖项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优秀论文奖”的实施(以下简称“优秀论文”),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论文奖”是奖励在湖北省水土保持领域的优秀论文作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优秀论文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四条 评审范围

(一)论文必须是在申报期内(两个年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中外文论文;

(二)在水土保持行业内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实用性或史料价值;

(三)优秀论文奖所授予的公民,是指在鄂的公民,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

第五条 评审标准

(一)在水土保持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创新性的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

(二)在水土保持应用方面,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解决水土保持领域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成绩突出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第二章要求的科技论文。

(二)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提出申请,并提交论文全文(含电子版)。

第七条 申报、推荐渠道

(一)申请奖项的单位应由至少一名理事推荐。

(二)推荐理事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按照当年下达的限额择优推荐。

第八条 申报“优秀论文”的作者不得参与申报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授奖及异议处理

第九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秘书处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第十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后授奖。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学会向获奖作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相关奖项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湖北省水土保持学第二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先进个人奖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相关奖项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先进个人奖”评选的实施(以下简称“先进个人奖”),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先进个人奖”是奖励在湖北省水土保持领域的优秀工作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先进个人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先进个人奖”评选范围

(一)优秀会员:本学会所有注册会员;

(二)优秀青年:年龄小于45周岁的在鄂公民;

(三)杰出水土保持工作者:在鄂公民。

第五条 评审标准

(一)优秀会员

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学会章程,热心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学会活动中发挥较大作用;

3、密切联系会员,热心为会员服务;

4、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与学会的改革和发展。

(二)优秀青年

在水土保持领域的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就的工作者,或在水土保持工程技术、规划设计等方面取得重大创造性成果的工作者,或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者。

(三)杰出水土保持工作者

在水土保持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在水土保持研究领域有新的突破的工作者;或学风严谨,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高尚职业道德,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水土保持工作者。

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六条 申报、推荐渠道

(一)申请人应按要求向至少一名理事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理事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按照当年下达的限额择优推荐。

第七条 “先进个人奖”申报人不得参与申报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授奖及异议处理

第八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秘书处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第九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后授奖。

第五章 奖励

第十条 学会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同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相关奖项评选,优秀青年奖优先推荐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优秀青年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湖北省水土保持学第二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先进个人奖》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申报奖项

 

学会职务

 

职称

 

单位

 

职务

 

通讯地址

 

电话

 

主要贡献(发表论文、主持工程规划设计、主导社会服务和学会工作等)(不少于600字,附件另加页)

 

 

 

 

 

 

 

 

 

 

 

 

推荐

意见

 

推荐人             

理事长会议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发布者:水保学会   点击数:4776   发布时间:2018-07-30 17:20:25   更新时间:2018-07-30 17: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