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2016526日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英文译名为Hubei Society of Soil &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HBSSWC

第二条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机构设在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狮路286号,邮编43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水土保持科技合作。

(二)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著、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开展水土保持技术培训工作。

(五)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为有关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科技发展战略、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

(七)负责湖北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等工作。

(八)培养青少年热爱水土保持事业,举办水土保持科技夏令营。

(九)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条件:

湖北省境内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和从业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一年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大学、专科毕业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4.经考核达到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湖北省境内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的科研单位、技术咨询机构、大专院校相关院(系)以及依法注册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颁发,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必须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湖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由各发起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按分配名额推荐,理事每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及相关学科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适时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水土保持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每届5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专业及技术服务活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本会审查。本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时要冠以全称,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章 会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聘用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研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会议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涉外研究会、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在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6526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者:水保学会   点击数:16285   发布时间:2017-03-07 17:05:22   更新时间:2019-08-06 18:59:40